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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代為公告》社會工作督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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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訊息
2020.02.25
《活動代為公告》社會工作督導支持及培力計畫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期間受理申請
社會工作督導支持及培力計畫
https://dep.mohw.gov.tw/dosaasw/cp-544-51523-103.html
壹、緣起
社會工作實施過程中,督導之於實務工作者,具有「教育」、 「支持」及「行政」三種功能;又督導制度作為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的 一種方法,它是由機構內資深的工作者,對機構內的新進人員或學 生,透過一種定期和持續的督導程序,傳授專業服務的知識與技術, 以增進其專業技巧,並確保對案主服務的品質(李增祿,2002)。再 者,社會工作督導(以下稱社工督導)也是組織內的第一層管理者,不 僅鼓勵成員參與其工作,亦須明確地完成關於組織的目標 (Leslie W. Rue, & Lloyd L. Byars,1996)。由此可見,社工督導不僅是當前 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工人員)面對倫理衝突、情感轉移、業務推動 等議題時的重要依靠,也是推動組織傳承的一股力量。 目前實務運作上,部分規模較小之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僅 1 名社 工人員執行方案或福利服務,缺乏督導支持的困境,社工人員缺乏經 常性督導與網絡支持則易致使人力流動,對於服務對象的福祉、社工 人員職涯及專業成長、機構組織發展等,都是極為不利的負向循環。 爰本部規劃補助小型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自行辦理實務取向的社 會工作督導支持及培力計畫;另補助社會工作相關學、協會、社會工 作師公會或各縣市政府,提供有需求、偏遠地區或離島的小型社福機 構及團體,辦理因地制宜的社會工作督導計畫。期透過本補助計畫引 介與媒合社會工作督導資源,進而建構經常性且穩定的社會工作督導 資源及制度,平衡與發展各地督導量能,擴大社工人員接受督導之涵 蓋率,厚植在地社工人員專業能力,提升服務品質,啟動正向的福利 服務循環。
貳、目的
補助小型社福相關機構及團體辦理「社會工作督導支持及培力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引介與媒合社工督導資源,運用個別督導及 團體督導模式,建構經常性且穩定的社工督導資源及制度,平衡與發 展各地督導量能,擴大社工人員接受督導之涵蓋率,厚植在地社工人 員專業能力,提升服務品質。
參、計畫內容
一、 補助對象
(一)經各級政府機關評鑑甲等以上、進用社工人員在 6 人以下且 無設專職社工督導之社會福利機構。
(二)進用社工人員在 6 人以下且無設專職社工督導之立案之社會 福利團體。
(三)社會工作相關學、協會、各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
二、 辦理方式
(一)第 1 類:
1、符合前開補助對象第(一)或(二)項者,採自辦外聘督導 方式辦理本計畫。
2、辦理項目(至少擇任 1 至 3 項目且各項均需連續辦理 8 個 月)包括:
(1)個別督導:邀請固定社工督導定期針對社工人員提 供個別督導,視社工人員個別需求規劃督導頻率及 內容,每月至少 1 次,每人每次至少 1 小時。
(2)團體督導:邀請固定社工督導定期針對 3 位以上社工 3 人員提供團體督導,視社工人員需求規劃督導頻率 及內容,每月至少 1 次,每次至少 2 小時。
(3)個案研討,每月至少辦理 1 次。
(二)第 2 類:
1、符合前開補助對象第(三)項者,係提供有需求、位處偏 遠地區或離島的小型社福機構及團體,辦理聯合性或量 身打造符合需求的督導。
2、辦理項目(至少擇任 1 至 4 項目且各項均需連續辦理 8 個 月)包括: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個案研討、交流工作 坊等,每月至少辦理 2 場。
(三)外聘督導必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曾任或現任大學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任教教師。
2、具(專科)社工師證照,且執業年資在 5 年以上。
3、近 3 年受過國內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訓練每年達 12 小時 以上,且實務年資在 10 年以上者。
(四)受督社工人員: 實際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所定業務且有督導需求者, 任職單位應出具在職證明正本並詳實登載業務內容。
(五)完成前、後測問卷:為瞭解本計畫實施成效,本部採前後 測問卷方式收集資料。參與本計畫接受督導社工人員,應 於核定通知日起 2 週內填畢前測問卷(每位受督導者填寫 1 份),並於來函申請撥款時一併繳回;計畫執行完成後,每 位受督導者應填畢後測問卷,並於繳函報核銷相關文件時 一併繳回。
三、 補助項目及基準 每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含外聘督導鐘點費、印刷費 (每案最高 1 萬元)、膳費(每人次最高補助 80 元)、交通費(實 報實銷但不含購票相關手續費。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內,提前出發或延後 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核實報支)、住宿費(檢據核銷 補助每日最高 1,600 元,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雜支(每 案最高 6,000 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運費等)。
四、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補助期間得追溯至該年度補助計畫起始月份起算。
肆、作業規定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文通知期限前送達本部,逾期者不予受理。 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報本部核辦之層轉案亦應於 該期限前送達本部。
二、申請程序
(一)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單位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確實審查 申請補助計畫,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部核辦。
(二)全國性、省級立案之民間單位及受本部委託辦理業務之各級 立案民間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者,由直轄市 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函送本部核辦。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 1 式 2 份。本申請表及 計畫書下載路徑:本部部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彩券回 饋金/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專區。
(二)應依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申請表格式及所附計畫書大綱格式 擬定,申請計畫書內應載明: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組織架 構及規模、進用社工人數、辦理目的、辦理地點、辦理方 式、預計邀請社會工作督導名冊(含姓名、現職、專長領域 等)、甘特圖、預期效益等。
四、審查作業
(一)本部依審核結果核定經費額度及項目,並函復受補助機關審 核結果。
(二)通知補正文件,應於通知日起一週內完成補正,逾期者不予 受理。
(三)位於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之受督社工人員,列為優先補助 計畫。(有關山地、離島、偏遠地區之定義同本部推展社會 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附件一)
伍、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核定之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依「衛生福利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於核定通知日起兩週內,檢附核定函表、前測問卷(每位受督 導者填寫 1 份)等文件報部申請撥款,地方政府則需一併檢附納 入預算證明。為建置社工人力資訊化作業,請至本部「社工人力 資源管理系統」登載受督者相關資料,並上傳學歷、證書等資 料,本部始予撥款。如因配合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而須修正實施計畫者,應一併辦理計畫變更。
三、請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15 日內,檢附核定函表、執行概況考核 表、公益彩券回饋金成效報告(應包含受督者回饋與建議)、成果 回報表、後測問卷(每位受督導者填寫 1 份)、成果報告書(裝訂成 冊)及其他相關核銷憑證正本各 1 式 1 份。其中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
社工督導及受督導名冊、辦理成果(如辦理個督或團督,應檢 附各場個團督紀錄摘要且文末應有督導親簽;如辦理個案研討,應 檢附個案研討紀錄摘要及出席人員簽到表;如辦理交流工作坊,應 檢附活動摘要及出席人員簽到表)。經本部審核通過,始得核銷經 費,會計作業則依會計相關法規辦理:
(一) 如屬地方政府承辦或核轉案件,其支出憑證及記帳憑證, 由核轉之地方政府依規定審核、保管及備查。
(二) 另屬全國性團體者,其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之規定辦理,請於核銷結案時一併繳交核銷資料正本, 包含支出憑證簿、支出憑證明細、支出憑證正本(按補助 項目整理,並黏貼督導鐘點費印領清冊、交通費及住宿費 清冊、收據等)。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綜合項目及本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 業規定辦理。
陸、計畫修正規定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訂進度切實執行, 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元申請補 助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報經核准 7 後方得辦理。計畫變更以一次為原則,且應於計畫預定結束日一個 月前提出申請。
二、如因故無法執行或未按本部核定補助內容執行,或未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提出撤案,並將本部已撥付之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款繳還。
三、如受補助單位需辦理計畫修正,請備齊核定函表、修正對照表、 新修正計畫書、原核定計畫書等資料各 1 式 1 份函報本部。惟計畫修正後內容,亦需符合本計畫所定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