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訊息代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篩檢愛滋病毒等事宜
一、為達世界衛生組織愛滋規劃署於2020年愛滋防治90-90-90(即90%知道自己感染、90%感染者有服藥及90%服藥者病毒量受到控制)目標,本署鼓勵曾有性行為之民眾,至少接受一次愛滋篩檢。107年度起亦請有提供健康檢查服務之醫療院所,於健康檢查套餐項目中提供愛滋病毒篩檢選頃,供民眾依需求自由選擇篩檢愛滋病毒,以暸解自身的健康狀況。
二、過往曾發生求職勞工因體格檢查篩檢愛滋陽性不被僱用之情事,因而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訂有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又曾有雇主要求求職者與受僱者提供與工作無關之個人資料,不僅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亦有就業歧視意涵,故為維護求職者與受僱者權益,就業服務法已明定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與受僱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對雇主僱用勞工應施行之體格檢查及對在職勞工施行之健康檢查等項目及紀錄進行規範。有關非屬前開法規規範之健康檢查項目,如B 、C型肝炎、愛滋病毒、梅毒等血液傳染病,醫療機構得於執行求職者與受僱者一般健康(體格)檢查時,取得勞工同意後一併執行,以早期發現及早介入治療。惟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檢查結果,醫療院所亦不得逕將該結果提供雇主。
四、倘若勞工事前另以書面同意將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之檢查結果提供雇主,因民法第71 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雇主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醫療機構提供雇主傳染病檢驗結果,則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等規定之虞。
二、過往曾發生求職勞工因體格檢查篩檢愛滋陽性不被僱用之情事,因而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訂有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又曾有雇主要求求職者與受僱者提供與工作無關之個人資料,不僅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亦有就業歧視意涵,故為維護求職者與受僱者權益,就業服務法已明定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與受僱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對雇主僱用勞工應施行之體格檢查及對在職勞工施行之健康檢查等項目及紀錄進行規範。有關非屬前開法規規範之健康檢查項目,如B 、C型肝炎、愛滋病毒、梅毒等血液傳染病,醫療機構得於執行求職者與受僱者一般健康(體格)檢查時,取得勞工同意後一併執行,以早期發現及早介入治療。惟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檢查結果,醫療院所亦不得逕將該結果提供雇主。
四、倘若勞工事前另以書面同意將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之檢查結果提供雇主,因民法第71 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故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雇主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醫療機構提供雇主傳染病檢驗結果,則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等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