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7
何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
因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皆有不同之情況,分別說明如下:
【狀態說明】1.停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所以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例如11月1日離職,社會工作師最遲應於12月1日前向社會局申請備查)
2.復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停業後,轉換新的執業處所,恢復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於新執業處所到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3.歇業:是指「社會工作師無限期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收回逕行註銷,申請人日後要再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則需重新申請。
4.變更行政區域:是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處所,到原執業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的行政區域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收回逕行註銷,申請人日後要再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則需重新申請。(例如你原執登於臺北市,日後若於臺北市以外之縣市工作,您就必須辦理變更行政區域)
5.變更執業處所:是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處所,仍於臺北市境內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的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上述變更之申請方式】
(一)申請停業、歇業備查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可證明停業、歇業日期之離職證明)
(二)申請復業備查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3、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
4、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三)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3、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切變更行政區域日期以及行政區域)
(四)申請支援備查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支援服務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五)申請變更執業處所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切變更執業處所日期;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六)執業執照遺失、更新補發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執業執照費 500元匯票乙張(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3、執業執照遺失、滅失者,檢送具結書一份
4、執業執照污損者,檢送原執業執照
5、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6、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7506679&ctNode=72384&mp=1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