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逾期報請備查,有何後果?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您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後才報請備查,經查核屬實,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規定,處予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http://www.dosw.taipei.gov.tw/ct.asp?xItem=87506681&ctNode=72384&mp=107001)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您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後才報請備查,經查核屬實,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規定,處予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社會局(http://www.dosw.taipei.gov.tw/ct.asp?xItem=87506681&ctNode=72384&mp=1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