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會員專區
  • 關於公會
    • 緣起
    • 宗旨
    • 章程
    • 相關會議資訊
      • 理監事會歷屆名冊
      • 理監事會歷屆歷次會議紀錄
      •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 歷屆會員代表名冊
      • 歷屆歷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 出入會流程
    • 申請入會流程
    • 申請復會流程
    • 申請退轉會流程
    • 申請停歇業期間免繳常年會費
    • 申請復權流程
  • 倫理委員會
    • 委員會組成與申訴處理
    • 委員名冊
    • 歷屆歷次會議紀錄
    • 處理流程
  • 公會資料館
    • 法規彙編
      • 社工師法暨子法
      • 其他
    • 學術刊物
  • 教育課程
    • 線上報名課程
  • 常見問題
    • 網站操作
    • 會費繳費資訊
    • 專科社工師
    • 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
    • 繼續教育積分
    • 本會專屬會員卡
    • 程序監理人推薦
  • 會員福利
    • 保險相關
    • 特約優惠
    • 法律顧問諮詢
  • 臉書粉絲頁
  • 聯絡我們
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英文版 會員登入 臉書粉絲團 聯絡我們 全站搜尋
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 關於公會
    • 緣起
    • 宗旨
    • 章程
    • 相關會議資訊
  • 出入會流程
    • 申請入會流程
    • 申請復會流程
    • 申請退轉會流程
    • 申請停歇業期間免繳常年會費
    • 申請復權流程
  • 倫理委員會
    • 委員會組成與申訴處理
    • 委員名冊
    • 歷屆歷次會議紀錄
    • 處理流程
  • 公會資料館
    • 法規彙編
    • 學術刊物
  • 教育課程
    • 線上報名課程
  • 常見問題
    • 網站操作
    • 會費繳費資訊
    • 專科社工師
    • 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
    • 繼續教育積分
    • 本會專屬會員卡
    • 程序監理人推薦
  • 會員福利
    • 保險相關
    • 特約優惠
    • 法律顧問諮詢
關於公會
About
首頁 > 常見問題 > 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 > 執業執照申請事宜
  • 網站操作
  • 會費繳費資訊
  • 專科社工師
  • 執業與事務所相關問題
  • 繼續教育積分
  • 本會專屬會員卡
  • 程序監理人推薦

執業執照申請事宜

一、重要注意事項: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1條第1項),因事關您個人權益,所以請您一定要仔細閱讀以下相關問題之解答。

二、相關問題解答:

(一)何為「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

因為停業、歇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皆有不同之情況,分別說明如下:

  1. 停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所以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局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例如11月1日離職,社會工作師最遲應於12月1日前向社會局申請備查)

  1. 復業:是指「社會工作師於停業後,轉換新的執業處所,恢復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於新執業處所到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局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2. 歇業:是指「社會工作師無限期停止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自執業處所離職,離職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局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收回逕行註銷,申請人日後要再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則需重新申請。
  3. 變更行政區域:是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處所,到臺北市以外的縣市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的行政區域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局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收回逕行註銷,申請人日後要再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則需重新申請。
  4. 變更執業處所:是指「社會工作師變更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處所,仍於臺北市境內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其變更執業處所的當日即為事實發生日」。本局辦理備查後,會將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隨公文送還申請人。

(二)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是否含例假日一起計算?

因為事實發生是一持續性狀態,所以連例假日一起計算;但是如果事實發生期滿日為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上班日。

(三)文件無法準備齊全時,要如何辦理備查?

如果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故無法備齊,社會工作師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填寫報請備查申請書,連同其他可取得的相關檢附文件一齊寄送本局,本局會發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若於期限內補送,則本局依規定進行審核;若申請人逾期仍未補件,則本局將檢還原件,申請人需重新提出申請。

(四)如果逾期報請備查,有何後果?

      經查核屬實,本局依社會工作師法第40條規定,處予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行政罰鍰

(五)申請備查日如何認定?如以掛號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親自送達申請者,請送至本局總收文處掛單,以掛單日為生效日。
(六)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生效日以哪一天計算?      以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之申請日為生效日。
(七)在哪裡可以取得相關申請表件?
  1. 臺北市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tcg.gov.tw社會工作師/相關表格區,下載相關申請表件郵寄辦理申請或進行網路線上申辦
  2. 內政部社會司網站http://volnet.moi.gov.tw,下載相關申請表件。    
  3. 親自索取,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服務站或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市府大樓東北區1樓)索取,服務站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530,社會工作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

三、申請執業執照相關事項應備文件:

(一)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2吋照片3張
  3. 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4.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
  5. 工作證明文件正本(3個月內的在職證明,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6. 500元匯票乙張(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7. 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職證明為團體或私人機構開具者需檢附)

(二)申請停業、歇業備查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可證明停業、歇業日期之離職證明)

(三)申請復業備查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3.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
  4.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四)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切變更行政區域日期以及行政區域)

(五)申請支援備查

  1. 申請書
  2.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支援服務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六)申請變更執業處所

  1. 申請書
  2. 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可證明確切變更執業處所日期;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七)執業執照遺失、更新補發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執業執照費 500元匯票乙張(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3. 執業執照遺失、滅失者,檢送具結書一份
  4. 執業執照污損者,檢送原執業執照
  5.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6. 最近一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四、相關申請表件要寄送至何處?

    如您要辦理社工師執業執照及相關事項申請,請您將申請表件資料寄送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地址為臺北市11008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4之2號4樓

服務信箱:taipeisw@ms49.hinet.net

電話:886-2-2391-6482;886-2-2391-6582

傳真:886-2-2391-4228

Copyright © 台北市社工師公會
Power by A-cart 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