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7
若社工師無法於六年內取得120點積分,是否就無法繼續執業?
依衛生福利部於105年06月07日衛部救字第1051361734號函發布「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2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應達120以上:一、專業知能。二、專業法規。三、專業倫理。四、專業品質。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社會工作師符合前二項規定者,由該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社工師的執業執照將失效。且依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故執照失效者於此段期間內不得執業,否則將違反規定。
另補救及解決辦法,社工師應儘快補齊120點之繼續教育積分,並於取得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後,向執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請換照,取得合格之執業執照證明後後始得繼續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