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程序監理人推薦辦法
程序監理人推薦辦法
111年09月30日 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第1條 為推薦本會會員擔任程序監理人,並規範本會推薦流程,特定本辦法。以下推薦表之內容及檢附資料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2條 本會有效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推薦申請:
一、本會會員3年以上。
二、具專科社工師資格。
三、其他符合擔任程序監理人之條件。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推薦申請:
一、曾有違反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
二、年資不合上述規定。
三、其他不符合擔任程序監理人條件。
第4條 會員提出申請時,請備妥下列資料,送交本會秘書處初步整理之後,交由理事會審核。
一、司法院程序監理人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社會工作師工作經歷說明。
三、社會工作師證書、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影本。
第5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受理申請,會員完成推薦表後經理事會通過發給推薦表。
附件一:司法院程序監理人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