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
103年6月10日第五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103年6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會備查
103年9月18日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9月27日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110年11月2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會備查
本程序依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八條訂定之。
一、申訴資格與對象
凡認本公會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社會工作師或倫理風紀之行為,依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應受懲戒者,得由本公會會員或一般民眾以書面向本公會提出申訴。
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如認本公會會員有前項情形,亦得發函移送本公會,由本公會逕依職權調查之。
各理事或監事如認本公會會員有第一項之情形,亦得於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主動提案,經決議通過後,立案調查。
二、申訴方式
申訴人需填妥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申訴案件表單(表單如附件),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送達本會。
三、審理程序
1. 本會收件後,送交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輪值委員審理,並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人案件是否受理。
2. 案件受理後,即由本會將「倫理申訴案件受理通知」、「申訴案件處理程序」、「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誠實證言切結書」及「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空白表格寄交申訴人。
3. 本會應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申訴案件通知書」、「誠實證言切結書」空白表格等相關資料。並應於適當時機提供被申訴人對申訴內容以口頭或書面、影音等形式提出答辯與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議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經委員會核准後得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4. 調查小組於審議調查程序結束後,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並向主任委員提請召開審議會議。
5. 審議會議將就相關資料做出審議結果。
調查小組調查時應踐行下列程序:
1.由委員會協助請受調查對象提出書面、口頭或影音等陳述,並附具相關證據。受調查對象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詢問偕同到場。
2.由委員會協助指定調查詢問之期日,請受調查對象到場陳述。受調查對象得由律師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到場協助。受調查對象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調查詢問,或到場不為陳述者,不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3.調查小組於調查詢問應有兩位以上之成員始終出席。
4.調查詢問前應將本公會立案調查之事由,提供受調查對象或向受調查對象釋明。於調查詢問應使受調查對象有充分陳述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得由小組成員制止之。
5.調查詢問時,應製作書面紀錄附卷,為製作該紀錄,得予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調查對象於調查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請求提供該紀錄內容。該紀錄及錄音或錄影應受到相關保密措施。
6.調查小組認為受調查對象陳述與事實調查已完備時,製作書面調查報告送本委員會決議。調查小組成員對調查報告如有不同意見,並應附記於調查報告中。
7.調查小組如認應予命受調查對象注意、勸告、告誡,調查報告中應一併提出具體建議。
四、結果公佈
1.審議結果以正式書面告知申訴雙方。
2.調查小組如認所承辦案件涉及原則重要性有公告本會會員之必要者,得於調查報告撰擬決議要旨,經委員會同意後公告本會會員周知。
五、撤銷申訴
1.若申訴雙方同意中止申訴程序並檢具書面資料者,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委員會可同意撤銷。惟撤銷後一年內不得就同一案再提申訴事宜。
2.雖當事人予以主動申請撤銷申訴,但根據現有調查證據顯示該案恐涉及違反法律情事者,委員會得繼續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