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10日第五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103年6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會備查
103年9月18日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通過
本程序依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八條訂定之。
一、申訴資格與對象
權益受影響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然人或法人,下稱申訴人)需具名向本會提起申訴,且申訴之對象(下稱被申訴人)須為本會會員始能受理。
二、申訴方式
申訴人需填妥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申訴案件表單(表單如附件),並連同相關檢附文件,以書面形式掛號郵寄至本會(應於信封封面收件人註明: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倫理委員會收)。
三、審理程序
- 本會收件後,送交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輪值委員審理,並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人案件是否受理。
- 案件受理後,即由本會將「倫理申訴案件受理通知」、「申訴案件處理程序」、「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誠實證言切結書」及「個人資料蒐集及揭露同意書」空白表格寄交申訴人。
- 本會應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申訴案件通知書」、「誠實證言切結書」空白表格等相關資料。並應於適當時機提供被申訴人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與說明,答辯內容須於接獲審理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覆;被申訴人亦得以適切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經委員會核准後得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 調查小組於審理調查程序結束後,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並向主任委員提請召開審理會議。
- 審理會議將就相關資料做出審議結果。
四、結果公佈
- 審議結果以正式書面告知申訴雙方。
- 委員會得依審議結果,相關人等涉及違反法律者,應主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五、撤銷申訴
- 若申訴雙方同意中止申訴程序並檢具書面資料者,基於自由裁量之原則,委員會可同意撤銷。惟撤銷後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案再提申訴事宜。
- 雖當事人予以主動申請撤銷申訴,但根據現有調查證據顯示該案恐涉及違反法律情事者,委員會得繼續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