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103年6月10日第五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103年6月14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會備查
106年7月19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9月27日第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1月2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會備查
第一條 (法源)
本簡則依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提升社會工作師專業倫理,審定倫理相關案件、預防並降低違反倫理事件之發生,特成立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任務)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違反社會工作倫理之案件進行審議、調查及仲裁事宜。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倫理之促進。
三、社會工作倫理案件之諮詢。
四、社會工作倫理教育之促進與推展。
五、其他與社會工作倫理有關事項之辦理。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擔任,其中包含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並置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委員間相互推舉產生,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指派一名秘書處人員兼任之。
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相同。委員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委員資格如下:
一、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著有論著之學者專家。
二、社會工作師執業年資十年以上。
三、對人權、法律等具有專長與聲望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中,具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之委員不得少於一人,並以非本會之會員為優先。
第五條 (解任)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或解任,其遺缺由理事長優先提名與前條第三項相同資格之人,經理事會同意後遞補之,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有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或與本會章程相關規定之事實,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解任者。
三、死亡。
四、涉及其他重大事項,並經理事會決議解任者。
前項委員之遺留剩餘任期未滿二分之一者,不予遞補。
第六條 (職掌)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委員會事務、召集、主持委員會議及指派具社會工作師證照之委員擔任輪值,對外代表本委員會發言。主任委員無法行使職務時,得委請副主任委員代理。
委員會得排定輪值委員,負責受理違反倫理案件之申訴相關事宜。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參與本委員會定期與不定期召開之會議。
二、受理並對違反社會工作倫理之案件進行審議、調查與仲裁。
三、知悉會員有違反專業倫理之情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
四、遇有涉及倫理之社會案件,委員會得對外代表本會表達立場。
第七條 (會議)
本委員會定期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主任委員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非表決事項由主任委員裁決。
委員會接獲相關檢舉、申訴案件時,應於接獲案件之十個工作日內,確認該案件是否成立。
案件確認成立後,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會議,並組成調查小組。
委員會所處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事者,委員應予迴避:
一、委員自認有迴避之必要者,應自行迴避。
二、案件重要相關人員與委員具有三等親以內之關係者。
三、案件所涉及之機關(構)為委員目前任職、或與其具有業務往來、或三年內所任職之單位者。
四、其他經委員會認為應予迴避之事項。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認為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偏頗之虞時,得以書面提出申請迴避。委員會對於前項申請,應迅速審定之。
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調查小組)
前條調查小組於案件成立後,由主任委員於案件成立七個工作日內,指派三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調查小組之調查過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二、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應依本簡則及「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辦理。
三、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有損害當事人雙方名譽之情事。
四、為保護相關人等之隱私,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得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五、調查小組應於小組成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由本委員會另訂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第九條 (保密原則)
委員會及相關人員對因相關調查或審議業務,而持有他人隱私或秘密者,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但案件內若涉及須依其他相關法規負有法定通報義務者,應主動通報。
本委員會相關申訴案件之文件資料,應保存至少七年。
第十條 (實施與修改)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核定後實施,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