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繼續教育及積分認證委員會組織簡則
106年6月20日第七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106年7月19日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法源)
本簡則依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辦理繼續教育積分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事宜,特成立繼續教育及積分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任務)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認證辦法及審核作業流程。
二、研擬認證程序,執行並監督認證評定相關作業。
三、受理與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查認定、採認及複審案件。
四、機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管理、監督及稽核。
五、處理線上送審資料初審、回覆和建檔等工作。
六、其他繼續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組織)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擔任,其中包含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並置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委員間相互推舉產生,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指派一名秘書處人員兼任之。
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委員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執業年資八年以上。
二、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目前執業於該領域。
三、社會工作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中,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每領域之專科社會工作師不得少於一人,單一性別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解任)
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或解任,其遺缺由理事長優先推舉相同背景者,經理事會同意後遞補之,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有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與本會章程相關規定之事實,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解任者。
三、死亡。
四、涉及其他重大事項並經理事會決議解任者。
前項委員之遺缺剩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予遞補。
第六條 (職掌)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委員會事務、召集、主持委員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發言。主任委員無法擔任職務時,得委請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參與本委員會定期與不定期召開之會議。
二、成立審定小組。
三、受理並對繼續教育積分審定爭議及重大爭議案件決策。
四、知悉有違反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暨採認作業規範,委員會得主動調查。
第七條 (會議)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主任委員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非表決事項由主任委員裁決。
委員會接獲重大爭議案件時,應由主任委員於接獲案件十個工作日內,確認該案件是否成立。
案件確認成立後,主任委員應於一週內召開臨時會議。
所處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事者,委員應予迴避:
一、委員自認有迴避之必要者,應自行迴避。
二、案件重要相關人員與委員具有三等親以內之關係者。
三、案件所涉及之機關(構)為委員目前任職、或與其具有業務往來、或三年內所任職之單位者。
四、其他經委員會認為應予迴避之事項。
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審定小組)
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為審定小組當然成員,另由委員會依下列要件特聘社會工作領域學有專精並具有專業造詣之審定委員,共十五至二十人組成,如繼續教育積分審查案件每月超過三佰件,得報請理事會同意,增聘審定委員人數。
審定小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執業年資八年以上。
二、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目前執業於該領域。
審定小組成員每領域之專科社會工作師不得少於一人。
第九條 (保密原則)
委員會及相關人員應對繼續教育積分審定業務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但該案件內若涉及須依其他相關法規進行法定通報義務者,應予主動通報。
本委員會相關文件資料應保存至少七年。
第十條 (實施與修改)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