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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 > 重要公告與新聞發佈 > 《重要訊息》社工師倫理守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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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重要訊息》社工師倫理守則修訂版公告(108.05.07)

社工師倫理守則於97.3/28向內政部核備、107.12/15由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訂
108.4/26經衛福部核備、5/7公告。

修法後的原文請點此
修法的脈絡如下說明:

總則為新增加之條文。說明台灣之社會文化脈絡下之社會工作專業建構的歷史,以及多元的面向,與實踐社會正義的意函。在面對未來全球化的新時代,所面臨多元、網路以及快速變遷的社會,社會工作所必須以積極的態度面對新的工作專業使命與核心價值以發揮集體的力量因應新時代的到來。

第一章第一條『定義』的部分修正為『使命』。原文以定義說明社會工作的價值與服務的面向,修正為【使命】,以說明社會工作師工作的價值。強化維護基本人權、尊重多元價值下的工作使命,為工作者所追尋的目標。


第一章第三條核心價值,將『案主』修正為『服務對象』。
根據人權公約,對於被協助者應去標籤化,過往以案主/個案稱呼,有其標籤、上下的意函,統一以【服務對象】稱呼被協助者。面對資本主義社會與多元社會的來臨,增加服務對象免於【壓迫及不正義對待】為工作的核心價值。


第一章第四條社會工作倫理原則。
修正寫作方式,將社會工作師主詞拿掉,以條列說明以下倫理原則:服務/社會正義/個人尊嚴與價值/考量文化脈絡的人際關係/專業態度/勝任能力等六個名詞的意涵。


第一章第五條倫理衝突處理原則。
說明基本價值以生命為考量、維護其人權尊嚴、與社會正義的基礎上,作為闡釋面對倫理衝突的原則。


第二章第一條對服務對象的倫理原則。

1.3,告知服務對象內容,增加其【限制】,是以讓服務對象理解社會工作師之工作內容可能的限制,以讓其知悉以讓其做理性的分析與選擇。

1.4與案主關係時,增加不得與服務對象有【雙重或多重的關係】,是以因應社會多元風貌。

1.8為新增條文:用以規範工作者,再面臨多元媒體之下(包含網路),除非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其報導、採訪、PO文等均不得讓服務對象,身分資訊被識別出,以保障服務對象之隱私及安全。本條文用以規範社會工作師在和媒體互動,或者使用網路發文時之規範。

1.9為新增條文:網路時代工作者在使用社群媒體、或者網路和服務對象互動時,應嚴守規範,避免產生除了服務以外的關係,避免對服務對象的傷害。


第二章第二條。同僚
à同仁(考量通用性)。

2.2修改無法提供服務對象服務時,改為無法提供適切服務時,且應透過專業或者跨專業分工,用以說明工作者除了社會工作本身的資源網絡,也要考量服務對象所需其他專業的共同協助與資源整合的努力歷程。


第二章第三條個案記錄的重要。

3.3增加【適時】及要求必須妥善保存個案記錄,強調紀錄勿延宕,以免延誤工作上的時效性,落實維護個案權益與隱私。


第二章第四條專業制度。
整合原第四章、社會工作師作為專業人員的倫理責任,與第五章社會工作師對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守則,兩個章結為第四章【社會工作專業的倫理守則】精簡用詞,整合章節內容,以符合現在社會的文字用詞。

4.1不斷進修à持續進修,呼應社工師繼續教育的要求。

4.2將原文4.3之「嚴禁參與違法之活動」文字刪除,概因現今多元開放之社會,參與活動為其人權之一部份應保障其權利。調整為自我言行會對服務對象、機構、社會大眾、以及社群網站、、等在表達意見時,應該注意其專業發言對他人的影響。表達必須要以真誠和一致性,以避免他人對專業發言的質疑。

4.3新增條文:強化與說明專業倫理的內涵:為提升專業形象、服務品質、以及工作的價值,並要落實倫理和充實專業的知識與技術。

4.4新增條文:明確指出專業傳承也為其專業倫理的一部份,且明白點出傳承的方向、方式、與執行的社會意義。

4.5新增條文:說明專業知能的發展、研究等需要遵守社會工作研究倫理。研究倫理另定之。

4.6新增條文:說明專業制度的發展、建立、也為倫理實踐的一部份。


第二章第五條面對社會大眾。

5.3新增條文:強化對於弱勢權益保障的責任、對於受壓迫、受剝削、受欺凌者權益之伸張,以呼應社會安全的保障,為其對社會議題參與的態度與立場。

5.4新增條文:說明面對多元媒體管道的立場與服務對象同意的原則,面對不實報導發生時,須注意服務對象權益及隱私維護與不實指控之平反。

5.5,以社會公益為前提,促使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在對媒體傳達資訊及立場時保持客觀中立及尊重隱私等,以落實保障服務對象之合法權益。

5.6新增條文:在天災及社會安全緊急事件發生時,自應提供專業服務,以保障受災及弱勢族群權益及福祉。


第三章附則。

增加【違反倫理行為所在地】或違反倫理之社工師所屬之公會,擁有審議和處置的權利。社工師公會全聯會 102.11.09制定「會員倫理申訴及審議處理要點」,明訂有各地方公會受理申訴案件的流程及審理、議處方式。

內政部改為衛生福利部,因政府組織修編後權責單位改變所作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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